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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女保外就医卖淫获刑 嫖客不戴套后悔不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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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8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郭娟 制图

重庆晚报10月15日报道 永川区一吸毒女人被查出携带艾滋病毒,在其劳教期间保外就医期间,还在外卖淫。昨日,永川区法院透露,该院近日一审以传播性病罪对艾滋卖淫女判刑1年半,并处罚金2000元。

  据永川区法院介绍,该区下岗中年妇女李某原是一名吸毒女子,因吸毒被劳动教养。进劳教所时,抽血化验查出李的血液中携带艾滋病毒。劳教场所为此对李采取了保外就医措施。

  人到中年,又经历下岗,李某从劳教场所出来后,找不到工作,于是决定通过卖淫找点钱。8月1日11时许,她来到永川区何埂镇,在该镇老街找到一名30多岁的嫖客小河(化名)。双方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后以15元一次的价格成交。

  就在李某和小河二人的性交易过程中,警方接到线人举报。当地派出所迅速出警,在茶馆内将二人抓了个现行。被抓后,李某并没有交代病情,但坦白自己正在劳教期间。

  正在劳教怎么跑出来卖淫?永川警方到劳教场所调查,结果让民警大吃一惊——原来李是因身染艾滋病而被保外就医的。

  民警还了解到,李某在卖淫时,没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没有提醒嫖客。民警询问嫖客小河“是否采取防护措施,对方是否提醒过他”时,并不知情的小河大大咧咧地说:“没有采取防护措施,也不需要什么防护措施。”得知对方是艾滋病毒携带者后,小河才后悔不迭。

  法院认为,李某明知自己是艾滋病毒携带者仍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应负刑事责任,为此作出上述判决。茶馆老板也因介绍容留卖淫行为而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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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重庆商报10月15日报道  警方希望在8月1日前与该女子发生过性关系的男子尽快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

  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会传染给他人,却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从事卖淫活动。日前,重庆永川区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医院确认其患期近一年

  永川区法院查明,8月1日晚11时,该区何埂镇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卖淫。在镇上老街一茶馆,民警现场抓获一农妇陆英(化名)及一嫖娼的赤裸男子胡某。农妇坦言,自己和该男子在讨价还价后,以15元的价格,进行了性交易。

  陆英供称,自己39岁,从双桥来到永川,刚从事卖淫活动不久。她自称系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民警迅即与双桥区相关部门取得联系,经该区相关部门证实,经权威医院检测,陆英确系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且已有近一年。警方遂以涉嫌传播性病将其刑拘。

  卖淫从未采取安全措施

  陆英坦言,自己来自农村,初中文化,因经济原因来到永川卖淫。她自称,在和嫖客发生性行为时,从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不会要求嫖客进行必要防护。陆表示,她非常清楚与之发生关系后,会对他人造成传染,但由于每次价格都很低,所以也没有这些想法。

  现场被抓获的胡得知陆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当即表示后悔,要到医院就医。

  知道染艾后仍卖淫3次

  陆英交代,她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但是患病时间不长,也没怎么在意。从知道患有艾滋病之后,她曾先后和3位男子发生过性关系,都是陌生人,完事后就各走各,她并不认识那些人,也记不清楚对方的样貌和特征。

  由于性传播是艾滋病病毒传播的主要途径之一,警方希望在8月1日前与陆英发生过性关系的男子,尽快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英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仍然卖淫,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传播性病罪,应负刑事责任。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记者 汪君 实习生 林虹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作者:罗彬 王圣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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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9 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居然让那么危险的人出来保外就医!?
一个劳教的女的,怎么可能找到工作,怎么可能有钱去治疗.....
监狱所长应该判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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