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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罪犯的羁押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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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8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艾滋病罪犯的羁押尴尬

文/掌声雷动


    改革开放带来了我国经济的腾飞,综合国力逐步加强,老百姓的生活也日新月异,有了较大的改善。

    但改革开放的门里也涌进了不少糟粕。腐朽的生活,不良的思潮和堕落的行为把有些人推到了悬崖的边缘。有些人,在醉生梦死的日子里染上不良嗜好——吸毒和性生活糜烂,由于血液传染和不洁的性生活,其中大量的人感染了艾滋病,而像这些人自身往往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维持生活,急需金钱的状态往往会造成其去从事盗窃,抢劫,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

    尽管现在我们知道,艾滋病不是洪水猛兽,只要断绝其传染途径——血液传播和性传播,艾滋病人是可以正常接触的。为了让人们了解艾滋病,还有“红丝带在行动”组织在宣传。但不可否认的是宣传的力度还远远不够。这两年传出的天津艾滋病患者拿着含有病毒血液的针管威胁老百姓,造成的社会恐慌的事件;石家庄公安机关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在派出所该嫌疑人对我公安干警进行抓咬;传染病患者为报复社会往西瓜里注射不明液体的事件引起的社会的动荡至今还令人不寒而栗。

     而对艾滋病的治疗,我们知道像鸡尾酒疗法等并不是根除治疗,只是控制。并且,毕竟人们对艾滋病的认识还不是十分全面,正常人群对其戒备心理还较重,甚至还有歧视心理。

     看守所和监狱等执法机关单位的罪犯羁押处于一种密集状态,人员处于一种集体生活中,羁押单位是高危处所,罪犯的改造情绪是否稳定对监管工作可以说是具有决定性的。为避免犯群的恐慌,对这部分罪犯就只能进行单独羁押,就像对于传染性的疾病包括肝炎,肺结核等一般都是隔离治疗生活。

     而这部分罪犯由于具有行动能力,处于监外执行(即不在监狱里服刑,而由当地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状态具有对社会的危害性,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 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对所有传染性疾病又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及罪犯单独羁押的能力。所以这些人犯罪落网后,就给公安司法机关出了一个难题:由于经费窘迫的实际困难对这部分人如何羁押?

    并且这几年吸毒的人数,始终处于上升状态,艾滋病的感染人数也处于上升状态,这就要求我们:

    一.呼吁立法部门对吸贩毒的打击惩罚力度要加大。

    二.卫生部门加大对预防传染性疾病的宣传力度和治疗的科研发展的投入。

    三.加大对执法机关的专项资金拨款的额度。

    四.最重要的是呼吁全社会的人们,洁身自好,远离毒品,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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