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05年《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删去了“艾滋病毒携带者不合格”的表述,然而在全国公务员录用体检表(由卫生部和原人事部制定)中,在“免疫”项目下,却有“艾滋病病毒抗体”等内容。两者是否自相矛盾?
拾遗
新闻:上周多家媒体报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安徽大学毕业生吴强,参加安庆市教师招考,被认定为“体检不合格”,他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拒录违法。
点评:招录公务员、教师,要不要验HIV?网上对此问声不绝。
在2005年人事部、卫生部公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删去了“艾滋病毒携带者不合格”的表述,“不合格”仅限于艾滋病病人。
这令人联想到乙肝病人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区别。今年初,国家已明确,就业、入学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表面抗原检测。
然而,在全国公务员录用体检表(由卫生部和原人事部制定)中,乙肝检测项目确实没有了,但在“免疫”项目下,却有“艾滋病病毒抗体”、“梅毒血清特异性抗体”内容。
有网友提出疑问:公务员体检标准中作出了艾滋病病人不合格的规定,这势必要求报考公务员的人要做HIV的检测,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就会被检测出来,这样,两个规定是否相矛盾?
(本文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