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病例: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无临表
*确诊病例:疑似+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脑脊液无异常
6.胎传梅毒
6.1流行病学史:生母为梅毒患者。
6.2临床表现:
A.早期:2岁内发病,类似获得性二期梅毒,发育不良,皮损常为红斑、丘疹、扁平湿疣、水疱-大疱;梅毒性鼻炎;骨髓炎、骨软骨炎及骨膜炎;可有全身淋巴结肿大、肝脾肿大、贫血等。
B.晚期:2年以上,类似获得性三期梅毒。
C.隐性胎传梅毒
6.3实验室检查:
A. 暗视野显微镜检查
B. 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其滴度≥母亲4倍有确诊意义
C. 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其IgM抗体阳性有确诊意义
*疑似病例:流行病学,临床,RPR阳性
*确诊病例:疑似+暗视野阳性或IgM抗体阳性
n 二、治疗原则
n 梅毒诊断必须明确,治疗越早效果越好,剂量必须足够,疗程必须规则,治疗后要追踪观察,对传染源及性接触者应同时进行检查和治疗。
n 治疗药物主要为青霉素,其用法及用量见性病治疗推荐方案。
n 早期、晚期树胶肿梅毒选用苄星青霉素G、普鲁卡因青霉素G,神经梅毒、心血管梅毒选用水剂青霉素G。
n 文献报告,应用苄星青霉素G治疗孕妇、免疫正常者及合并HIV感染者的梅毒病人,其失败率高于普卢卡因青霉素G。
n 三、疗后观察
n 梅毒患者经足量规则治疗后还应定期观察,包括全身体检及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VDRL、RPR或USR试验等),以了解是否治愈或复发。
n 4.1 早期梅毒疗后第一年为3个月复查一次,以后每半年复查一次,连续2~3年。如血清反应由阴性转为阳性或滴定度升高四倍(如由1:2升为1:8)属血清复发,或有症状复发,均应加倍量复治。超过2年血清不阴转者属于血清固定,如无临床症状复发,是否再治疗,根据具体病情而定;无论再治疗与否,应作神经系统检查,以便早期发现无症状神经梅毒。
n 4.2 晚期梅毒疗后复查同早期梅毒,但应连续观察3年,血清反应固定阳性者,应作神经系统检查及脑脊液检查。
n 4.3 妊娠梅毒治疗后,分娩前每月复查梅毒血清反应,分娩后观察同其他梅毒。
n 4.4梅毒孕妇所生婴儿:如果阳性且滴度没超过母亲的滴度,应每月复查一次,直到8个月时,如呈阴性、无临床症状,可停止观察;如果阴性,应于1个月、2个月、3个月及6个月复查,如果仍然阴性、无临床症状,可排除梅毒;如发现滴度升高或有症状发生,应立即进行治疗。
n 四、梅毒治愈标准
n 判断梅毒是否治愈,其标准有二:临床及血清治愈。
n 临床治愈:损害愈合消退,症状消失。
n 血清治愈:抗梅治疗后2年以内梅毒血清学反应(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如VDRL、RPR、USR试验)由阳性转变为阴性,脑脊液检查阴性。
n 一期梅毒(硬下疳初期),血清反应为阴性时已接受充足抗梅毒治疗,可以不出现阳性反应,这种情况不存在血清治愈的问题。
尖锐湿疣
一、诊断
1.流行病史:有多性伴,不安全性行为,或性伴感染史。有与尖锐湿疣病人密切接触史,或新生儿母亲有HPV感染史。
2 临床表现
鉴别:女性患尖锐湿疣应与假性湿疣(绒毛状小阴唇),男性应与珍珠样阴茎丘疹相区别。男性及女性还要与扁平湿疣、鲍温样丘疹病、生殖器汗管瘤等相鉴别。
3 实验室检查
3.1 皮损活检有HPV感染的特征性凹空细胞的组织病理学变化特点。
3.2 必要时在皮损活检中用抗原或核酸检测显示有HPV。常见的是HPV6、11型,少见为HPV16、18型。
4 病例分类
4.1 临床诊断病例临床±流行病学
4.2 确诊病例临床诊断及实验室检查中的任何一项指标。
二、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