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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强制艾滋病感染者向性伴侣告知病情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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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习生 缪媛 本报记者 李丽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确诊后是否必须要将感染状况告诉与其有性关系者?日前,甘肃省卫生厅出台了一项规定,要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必须履行此项告知义务。
  近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主办“艾滋病检测、伙伴告知及传播艾滋病刑事犯罪化研讨会”,专门对《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规范(试行)》进行了探讨。
  会上争论的焦点在于,HIV感染者的性伴侣应该享有及时防护和治疗的权利。但是,与会的多数NGO工作人员及援助律师则认为甘肃省卫生厅此举合理不合情。他们担心这一强制性规定可能导致HIV感染者在压力下不愿去做病毒检测,最终使艾滋病防治工作无所适从。

   甘肃防治艾滋病的新招


  记者从卫生部网站获知,目前中国的艾滋病疫情呈现出一个新特点,即性传播持续成为主要传播途径。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上周公布的《2009年全球艾滋病流行报告》显示,到今年年底,中国存活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约有74万人,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得到诊治。同时,通过性行为的传染占了70%以上。

  在甘肃,这个情况也不例外。

  11月30日,甘肃省卫生厅副厅长王晓明介绍说,甘肃省虽处于艾滋病疫情低流行地区,但是疫情仍呈现上升趋势。在新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通过性途径感染病毒的已经占到总人数的41.89%。

  对此,《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规范(试行)》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在得知阳性检测结果后一个月内,必须将自己的感染状况告知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并负责促成他们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咨询和检测。

  上述规定指出,“因未将自己的感染状况告诉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且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则视为故意传播艾滋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甘肃省此举被看作是为解决艾滋病传播问题所做的尝试。

  为什么不能让他们自愿说出来


  “如果通过行政力量强制感染者怎样做,从立法技术的角度上讲,这么规定有欠妥当。”长期致力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汤荣律师说。

  “当他们得知自己感染艾滋病以后,多数人首先想到的是自己的爱人、孩子、朋友。”NGO“爱心家园”的志愿者北方(化名)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他们不是不想告诉亲人,而是不知道怎样告诉,不知道后果如何。因为在中国,艾滋病可以扼杀一个家庭的社会生命。”

  他举了个例子:一个人得了艾滋病,工作单位屈服于其他员工的压力,工资奖金照发,让他回家养病。这个人的配偶也被领导找去谈话,工资奖金照发,让她回去照顾爱人。这两个人的孩子没有学校愿意**,邻居让他们搬走,超市也不卖给他们东西。表面上,他们都还活着,还有收入,但实际上他们的社会生命已经结束了。

  北方说,大多数人在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最终都会自愿告诉配偶并采取保护措施,但是未必会告诉其他与其有性关系的人。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的法律顾问刘巍认为,在性关系中两人都面临感染疾病的风险,都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把保护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都压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一人身上是有失公平的。并且这样可能会导致感染者即使有了艾滋病的症状,为了逃避社会压力和法律责任,也不愿意去做病毒检测。

  汤荣律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整个社会必须营造一个环境,让感染者有胆量将病情告知配偶及有性关系的人”,如果整个社会对于艾滋病是一个高压环境,感染者告知的成本太高,他们肯定会选择隐瞒。

   隐私和社会公共利益哪个重要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汪太贤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在国外,如果感染者故意实施传播病毒行为,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也是要受到刑法处罚的。“但其民法方面则更多地体现了对感染者的关怀,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如果纯粹对感染者的行为进行约束,或是要求他承担责任,这样的效果肯定不理想。”他说,“要控制艾滋病的传播范围,必须把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和对艾滋病病人的人性关爱结合起来,仅凭法律约束将难以产生预期的效果。”

  汪太贤认为,现在我们的社会对艾滋病人的接纳度还比较低,对他们隐私权的保护也不够。

  汤荣的观点更为直白:“正是因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社会歧视的存在,才使得他们不能告知家人。”

  他认为,不能只强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义务,而是应该考虑社会能为他们做些什么。如果社会做得足够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就业、就医、就学等方面受到公平的待遇,他们就会觉得把感染状况告知有性关系者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就愿意把自己的病情说出来。“这才能在感染者隐私和社会公共利益间找到平衡点,真正对社会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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