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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艾滋女事件制造者被正式逮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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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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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受到艳照门事件的启发”


  犯罪嫌疑人杨勇猛首次面对媒体

  经过多方协调,杨勇猛愿意接受12.4法律服务动车组的采访,这是杨勇猛进入看守所后首次接受媒体采访。

  据公安机关介绍,杨勇猛是北京人,33岁,在闫德利在京打工期间相识相恋,后来因为不同意闫德利提出的分手要求,在闫德利的老家容城贾光村多次散发伪造的闫德利裸体照片,随后,炮制了“艾滋女”的博客----

  记者撒贝宁:当时是怎么想到用网络来散布信息?

  杨勇猛:我之前没用过电脑,不会用这个东西。没有多想,就是觉得可能网络传播比较快吧,觉得网络知道的人多。

  记者撒贝宁:你是怎么知道网络传播这种方法的?

  杨勇猛:当时有张柏芝的照片,网上都有。就是觉得好像这样影响挺大的吧。当初就一种报复心态。但是没想到造成这么大的结果---网上各种不认识的人转贴。网友和我聊天的时候说可以点击闫德利名字,我在百度一点击,就已经有好几万条。我就感觉这个事大了。现在就是想对她和她家人,包括对电话的这些人员非常抱歉。

  “我们也是第一次接触网络案件”

  容城警方坦承压力和困惑

  “cctv-12法律服务动车行”记者了解到,其实,公安机关在办理这类网络侵权案件时也有自己的难处,事实上从网络博客发出的那一刻起,容城公安就感受到了这种巨大的压力。各种各样的指责和争议让他们意识到,公安机关有责任调查事实、公布真相,但是,调查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能否立案。依照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诽谤罪一般情况下是自诉案件,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受害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除非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否则公安机关不应立案介入侦查。

  公安机关如果不予立案,就无法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受害者根本无法锁定匿名诽谤者,也无法取得有效的指控证据。

  公安机关对闫德利事件进行立案的时候,首先需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这一案件是否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如果是,公安机关有权介入;如果不是,公安机关就无法立案侦查。

  河北蓉城公安局局长翟彦青对“cctv-12法律服务动车行”记者说:“我们也是第一次接触这个网络案件,在这方面我们经验也不足,这个影响又特别大。如果是稍有不慎,处理不到位,就容易给人产生错误理解。”

  翟燕青局长的谨慎其实也是每个办案民警的担忧。在法律服务的动车上,经办此案的刑警大队教导员张志平也“cctv-12法律服务动车行”记者和行动嘉宾人大教授杨立新吐露了他们经办此案的困惑----由于目前我国法规中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细化的司法标准,给公安机关带来了很大的困惑和担忧。

  刑警大队教导员张志平说:我们公安属于侦查阶段,你下面要面临公诉机关的介入审判机关的介入,检法两边它掌握的标准是什么?是否能取得一致意见?这些我们都比较不好把握。

  到底公安机关该不该立案?以什么样的罪名立案?和检查机关沟通后,杨勇猛正式批准逮捕,涉嫌罪名为侮辱诽谤罪。

  对此,“cctv-12法律服务动车行”行动嘉宾人大教授杨立新给与了肯定的评价,他说:“这种严重侵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这么恶劣的影响,它确确实实是符合立案侦查的标准。在这方面我觉得荣成公安局做了一个很好的判断,敢于去探索去实践在这方面就做了一个试探性的操作,我觉得这是非常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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