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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在网上找到的文章,请大家在做了错事后不要太自责,(当然请珍惜幸福,不要一错再错!人都有第2次机会的) 失去了希望才是最可怕的!!!
以下是转贴,
字号:大 中 小 文章来源: 新浪 转贴:著名贱人
应当如何看待嫖妓——对《嫖妓与人品学问无关》一文的回应
作者 张言
“从本文的讨论可以看出,嫖妓是一种目的明确的个人行为。即便与其他人发生比较大的联系,例如自己的伴侣,也只能说明是爱情(或者婚姻)首先出了问题。这与人品或者学问无关。说一个人人品好,往往意味着我们认为此人有正直、善良、负有责任感等优秀品质,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一个人品好的人只要嫖妓,就必然丧失这些优秀品质(我们还可以举出很多反例);有那么一些人品不怎么好的人去嫖妓,但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由于去嫖妓,因此他的人品变得更加不好。至于学问,是一种个人在学术上的修养,一个人用哪种方式(只要不是侵犯他人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性欲,似乎与学问也没有什么关系(我们同样可以举出很多反例,很多大学问家也嫖妓;或者很多人年轻的时候嫖妓,也没有影响到他们后来成为大学问家)。”(引自田文,下同)对该结论本文完全赞同,但文中的一些阐述却不能完全认同或存在不合逻辑性。
首先,我们反对泛道德化,但性行为中是否应当有道德感?比如,一个人是否可以在大街上随地大小便?在憋出毛病和是否雅观之间应当首先选择人权,但我仍认为在一定的空间上还是有道德存在的余地和必要。在没有公厕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尽可能的寻找隐蔽的地方解决?而不是众目睽睽之下?基本承认:随处大小便增多是机制出了问题,公厕太少或分布不合理,解决的途径是为人们提供更好更方便的生活设施。但并不能反过来说随地大小便就合理化了。并非只要是社会机制出了问题,嫖妓就合理化了,就不存在道德问题了。
其次,“这里娼妓这个概念是中性的,不专门提出是因为男嫖女和女嫖男在逻辑上是等值的,为了行文简便本文不特别提出,并不是不重视女权”.
但又不能避开现实谈这一问题,是否可以认为社会上的嫖客以男性为多?能不能认为在婚姻中得不到满足的以男性为多?或者认为妓女本身也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在嫖妓的行为中的确客观地体现了男女的不平等。
再次,“人总是有性欲的,而压抑性欲则是有违人性的,没有一个人可以不要这种天性(即使被阉割,性欲也会也以其它曲折的方式表现出来),因此很大程度上这就转化为一种权力,同时也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
如果讲到权利(而不是“权力”)就必然进入到法律领域谈问题,毋庸赘言,当今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对权利的保护都是有限度的,从民法的角度看(因该文在行文中表现出把嫖妓看作一般的市场自由交易,一方满足性欲,一方获得金钱)权利的实现至少要遵守平等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当善良风俗认为嫖妓就是有伤风化的,那么嫖妓就违反了这一原则,这是法律原则而非道德问题,不言而喻法律原则是必须要遵守的,而不属于个人的自由。
最后,难道嫖妓是由自私导致的并且“他们的自私本性即便不通过嫖妓,也会以其它方式表现出来。”就使得嫖妓合理化了?这里的自私是否属于“道德”?是否属于“人品”的范畴?
这里还涉及一个人性的问题,按照田文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道德金律”推论嫖妓者是因为其自私本性。似乎人性本来就有所不同,本文认为人本来就是一个善恶的矛盾体,而扬善抑恶正是道德调整的目的,通过道德的教化才使得人能够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做到尽可能的克制自身的自私倾向。 “不是嫖妓导致了社会问题,而是社会出了问题才出现嫖妓。社会总是有问题的,因此嫖妓现象总会有,区别在于是否泛滥。如果泛滥,不是道德败坏,而是社会机制出了严重问题。当然,这个问题的另一面是:道德败坏的原因恰恰也是因为社会机制出了严重问题。不过,正如本文一再指出的,需要从发生学角度来看这个导致这个问题的先后逻辑。”我认为这一结论有其合理性,但认识它的意义是社会从整体上应当从何入手解决这些问题,只是寻出了一个解决问题的途径,但不能反过来证明嫖妓的合理性。正如杀人抢劫也不可能完全没有社会的原因,但不能反过来说这种行为不应当受到制裁和谴责。当然本文并非认同现实中对某些嫖妓者的“处理”方式和结果,因嫖妓就把一个人的其他价值一概否定也有“道德吃人” 的嫌疑。一方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另一方面,应当在道德认识上引导多元,对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的问题也应当按法律原则对待,充分尊重个人隐私。在我国的确还存在一种观点:只要他做了“见不得人”(大多属于道德评价)的事我就可以说、可以传播甚至可以以此对其棒打。这种泛道德化的倾向需要引导,但这一过程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毕竟我们的目的是追求更加完美的社会和生活。 |
附:嫖妓与人品学问无关
中国新闻网 | 时间:2006-5-28
嫖妓在很多具有强烈道德感的人眼里似乎是一件罪大恶极的事,当然这些具有道德感的人私底下是不是也去嫖妓是另一回事,这里我不打算讨论双重标准的问题,因为如果讨论,显然意味着我已经认同了某些道德感分子的尺度,而这些尺度我事实上是不认同的。我感兴趣的问题是,嫖妓这个相当私人化的事件,怎么会和很多问题,例如社会问题、破坏婚姻、道德败坏、人品低劣甚至学问糟糕拉扯到一起?因此我想有必要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来讨论嫖妓的定义,定义含混通常是我们讨论问题出现错误的重要原因。所谓嫖妓,大约应该是指一次性的、即时性的交易性质(主要是金钱或者某种实物,其它一些看上去似乎也是嫖妓的行为不算,下文将详细分析)的性活动,以区别于“包二奶”的长期性以及“一夜情”的非交易性(这里娼妓这个概念是中性的,不专门提出是因为男嫖女和女嫖男在逻辑上是等值的,为了行文简便本文不特别提出,并不是不重视女权)。并且嫖客与娼妓之间存在一种非一一对应性及随机性,显然,一个嫖客对应多个娼妓,一个娼妓更是对应多个嫖客;而且一个嫖客找到哪个娼妓,或者一个娼妓接某位嫖客,也是相当随机的,这样就和稳定的性伙伴区别开(当然我们不排除有某位嫖客只去找某位娼妓,或者某位娼妓只接某位嫖客,但这些相当少的个案并不影响整体判断)。
相对于固定的性伙伴而言嫖妓有显而易见的不足,例如要花费大量的金钱、有某种危险性(在中国这个娼妓并不合法的国家这属于一种违法行为,有被抓到的可能,虽然并不判刑只是罚款)、要承受某种道德压力、以及可能会染上某些性传播疾病(除了性病外,艾滋病、肝炎等疾病也不容小视),甚至于在去找那么一些不太“敬业”的娼妓时还要冒着被偷盗、抢劫乃至勒索的危险。那么,在这些不足(有些则是危害)明显存在(嫖客们是明白这一点的)的情况下,人们为什么还要去嫖妓?
人总是有性欲的,而压抑性欲则是有违人性的,没有一个人可以不要这种天性(即使被阉割,性欲也会也以其它曲折的方式表现出来),因此很大程度上这就转化为一种权力,同时也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除非一个人主动放弃这个权力,例如投身某种需要禁欲的宗教或者出于某种理想或目的主动禁欲;或者一个人由于犯罪而被剥夺了许多人权,否则人为的压抑他人的性欲显然是不人道的。问题在于,人的性欲总不能随时随地的得到满足——存在两种可能:一、没有固定的性伙伴;二、虽然有固定的性伙伴,但是:1、性伙伴不在身边,2、性伙伴出于某种心理或者生理的原因不能满足其性欲,3、出于某种心理原因不愿意或者不能同性伙伴发生性行为(例如对性伙伴感到厌倦、或者由于某种心理原因不能和某个特定的人发生性行为)。手淫和意淫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显然不是最正当的方式(至少不符合动物本性),而“一夜情”除了自身的魅力因素(否则很难吸引到性对象),也和运气因素有关(要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遇到同样需要的性对象),显然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足够的魅力和运气(魅力如何是通过比较出来的,例如漂亮等,如果世界上的人同样漂亮,那么人们或许会认为有知性比较性感、比较有魅力,因此无论如何只有少数人是有魅力的)。那么,这些人应该怎么来解决自己的性欲呢?要他们去强奸?嫖妓虽然不一定是最优选择,但却是一个不坏的选择。
如果一个人有稳定而和谐的性生活,那么他显然没有足够的需要去嫖妓。也就是说,一个人之所以去嫖妓,主要的原因是性需要得不到满足。可能有某些人会抬出宋徽宗、明武宗以及清穆宗(也就是同治皇帝)也嫖妓的例子来反驳我,难道,皇帝连三宫六院都不能得到稳定而和谐的性生活?如果这样,还有什么人能得到性满足?应该说,稳定而和谐的性生活重的不是数量而是质量,例如以爱情为基础的性生活可能就更加和谐一些。当然,有某些看上去比较“变态”(这是个很可疑的名词)的家伙可能需要一些比较特别的方式才能得到性欲的满足,例如交换性伴、群交、野合或者SM等,但只要是出于自愿,并且没有侵犯到他人权利,也就没有什么好指责的。
尽管爱情或者某种责任与性欲无关,有爱情或者负责任并不必然等值的意味着满足性欲,但从某种道德感出发来说,不去嫖妓乃是一种对爱情的基本尊重(对于没有爱人的那一部分人则不具有约束力)。因为爱情具有一种强烈的排他性,正是由于被自己的伴侣强烈的吸引,使得人的性欲得到了满足,或者虽然在生理上没有得到满足,却自愿放弃了用其他方式去得到满足的可能(除了嫖妓外,还有一夜情、一脚踏几船或者包二奶等等)。换句话说,不是嫖妓导致了爱情出现问题,而是爱情首先出现了问题才导致了嫖妓(不论是谁应该要负主要责任)。出于道德规范的角度,强迫人因为已经出了问题的爱情而压抑自己的性欲是否人道?礼教规范之所以有问题就在于其强迫愚孝、愚节等违背了人性。人都有求生的本能以及活下去的权利,要求为死去的伴侣殉节(有些甚至未婚,而且大多不是以爱情作为基础的)是否适当?当然有某些伴侣自愿殉情,那是因为他们如此珍惜和伴侣的感情,认为继续活下去也没什么意思,但这纯粹是一种个人自愿的选择,而不应该成为一种教条规范(所以中国自晚明以来一直控诉“礼教杀人”而终于摆脱了这一教条)。至于婚姻,相比起爱情更加没有约束力——无爱的婚姻本身就是对人性的压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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