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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洪其:防艾的归防艾 扫黄的归扫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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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段时间,北京、重庆、广东、浙江、云南等地相继开展扫黄行动,严厉打击色情陪侍、卖淫嫖娼、组织容留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的卫生疾控部门组织的防治艾滋病项目仍在继续进行。如广东东莞市疾控中心透露,作为“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的参与方,该市力争在3年内,使85%的暗娼最近一次发生商业性行为时使用安全套,将暗娼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控制在1%以内。

一方面,公安部门开展大规模的扫黄行动,表明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地打击涉黄违法犯罪行为,也表明各种色情服务、商业性行为绝无合法化的可能。另一方面,卫生疾控部门安排人力物力,给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做体检,督促暗娼使用安全套。直观地看,这方面工作的逻辑是截然不同的,甚至是互相矛盾的。有人对疾控部门提出质疑,认为他们的工作是在与警方扫黄唱反调,甚至有变相推动商业性行为合法化之嫌。有人进而提出,扫黄具有无可争议的正当性,防艾工作应当配合并服务于扫黄行动,疾控部门应当将掌握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和暗娼的资料提供给警方,为扫黄提供信息支持。

上述看法是大可商榷的。必须看到,各地的扫黄工作搞了多年,力度不可谓不大,但各种色情服务和商业性行为仍然禁而不绝,足以说明这些“生意”有着错综复杂的社会成因,单靠警方扫黄势难根治,政府有责任在坚持扫黄的同时,进行其他多方面的努力。给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做体检,督促暗娼使用安全套,最直接、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感染艾滋病和其他性病的危险。娱乐场所从业人员、暗娼作为高危人群,既是扫黄的对象,也是迫切需要救助的人群,两相比较,打击和救助缺一不可。
从这个角度看,给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做体检,督促暗娼使用安全套,以及像东莞市那样追求“戴套率”,主要着眼于防控艾滋病的现实目标,与所谓商业性行为会否合法化的问题无关,也没有与警方扫黄唱反调的动因。至于防艾工作要不要配合扫黄行动,疾控部门能不能将涉黄人员资料提供给警方,涉及到疾控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特殊性,以及疾控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的职业伦理,不能不加以认真辨析。

疾控部门工作人员给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做体检,督促暗娼使用安全套,娱乐场所从业人员、暗娼相当于疾控人员的“病人”,双方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医患关系,医生必须保护患者的与疾病有关的隐私,不能将患者的隐私作为证据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这是一种最起码的伦理要求。如孔子所言,“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一直强调“亲亲相隐”、“同居相为隐”。世界上多数国家也有对证人拒绝作证的法律规定,如美国法律规定了律师与委托人、夫妻之间、医生与病人、心理医生与病人、牧师与信徒等7种特殊人际关系中的“特权规则”,其中任何一方都有权保护对方的隐私,有权拒绝提供对对方不利的证据。

这些“容隐特权”体现的职业伦理,对于维系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人伦关系和人际关系至关重要。反之,如果一个社会中儿子揭发父亲、委托人举报律师、学生出卖老师之事层出不穷,如果疾控中心提供线索,警方重拳出击,双方联手将“小姐”、暗娼一网打尽,于某时某地的扫黄、严打可能十分有效,但基本的人伦关系和基础性的社会信任必将遭到严重破坏,其结果必然是得不偿失的。

警方扫黄和疾控部门防艾遵循的是两种逻辑,疾控部门防艾尤其需要恪守基本的职业伦理,因此,科学合理的选择应当是,防艾的归防艾,扫黄的归扫黄,两方面工作并行不悖,而不能简单要求防艾工作配合并服务于扫黄行动。 (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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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mengdenabian 于 2010-7-13 01:3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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