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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小偷”被抓了又放 需要正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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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可泪人 于 2009-11-10 11:41 PM 编辑

针对“艾滋病小偷”被抓了又放一事,记者采访了安徽省人大法制工委,合肥市公安局等部门,看看他们对此有何看法。
  安徽省人大法制工委:尚无专门法律
  安徽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关执法部门应该按照正常的执法程序进行处理,不能因为犯人是艾滋病人就“免惩”。艾滋病人确实应该受到关爱,但这种人道主义并不代表纵容艾滋病人罪犯,只要艾滋病人触犯了法律,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放任不管,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怎么来保障呢?但目前,针对艾滋病人犯罪的问题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出台。
  律师:的确是个难题
  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的高明生律师说:艾滋病患者犯罪,对其的羁押问题的确是个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有严重传染性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暂不收监;《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急性传染病患者不得收容关押;《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患有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不宜在医院关押。艾滋病显然属于其列。但执法部门对艾滋病患者的法外容情,不但会助长犯罪分子继续危害社会的侥幸心理,很多人出现艾滋病初期症状,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我国现在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规定犯人患有艾滋病就可以不接受法律制裁,只不过对执法部门来说,如何关押,怎么能防止艾滋病人不做出过激行为,需要去思考和引导。
  疾控中心:只做病情艾滋病检测
  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疾控中心会配合公安部门对艾滋病犯人进行登记和艾滋病检测病情,并且保证好各地艾滋病检测试纸的质量.。但不收押患有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相关的具体事宜还是要由执法部门来进行处理。
  合肥市公安局:难以预料“万一”
  合肥市公安局新闻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艾滋病毒携带者的犯罪问题是公安机关以及相关部门的一个难题,警方面临的问题不仅是看管问题,还有艾滋病毒携带者随时可能出现艾滋病初期症状、病发、死亡等“万一”状况,因为审讯和收押都会持续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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