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QQ 发表于 2010-12-2 13:21

艾滋卖淫女的残酷生存真相

本帖最后由 健康QQ 于 2010-12-2 13:22 编辑


如果说小姐生活在黑暗的边缘,那么,艾滋卖淫女便行走在地狱的边缘。明天(12月1日)是“世界艾滋病日”,让我们的目光暂时关注一下这些无助而堕落的艾滋卖淫女吧。
艾滋卖淫女是小姐中最不幸的一群。她们没有自尊,没有关爱,没有白天,没有希望,她们在黑暗的地狱里苦苦挣扎,随时准备着被黑暗吞噬。如果说小姐是最后的拯救者,那她们只能是被拯救者中最后的一批!
艾滋卖淫女首先是卖淫女,为了生存,她们在很早的时候便下海卖身,靠出卖自己的身体来维持生活。但她们比一般的卖淫女更不幸,因为她们染上了号称“死亡杀手”的艾滋病,而她们染病的来源,无外乎两个:卖淫时嫖客感染与没有防范的吸毒行为。
多数艾滋卖淫女都有一个不幸的童年。家庭的贫困、父母的离异,在缺少关爱的童年里她们过早地体验到生活艰辛。虽说穷人的孩子早当家,但真正能当家的又有几个?当她们因贫穷而辍学,因家庭的冰冷而出走时,她们的悲惨遭遇便注定了。
很多卖淫女是从吸毒的男友那里传染的。艾滋卖淫女大多很小就在社会谋生,从十几岁开始,她们像秋风拂过的黄叶,不知道家的方向。由于年幼无知,由于缺乏爱,她们对来自异性的任何一点关爱都如获至宝,甚至那只是一支五毛钱的冰棍。她们分不清好人和坏人,分不清好意还是坏意,轻易地委身于人,以为那就是爱情,并将他当作她们的男友。
然而因为身处社会底层的关系,她们的男友多数是地痞、流氓、社会无业青年。吸毒、偷盗、抢劫、敲诈,这是他们“患难与共”的伙伴。在这样的氛围里,卖淫女因男朋友而吸毒,又因为吸毒而染上艾滋病,又因为筹毒资而去卖淫,她们在欲望的泥潭里越陷越深,不能自拔。海南的阿兰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现年22岁的阿兰,来自湖南。她的身世异常坎坷,经历也十分复杂。从小她就没有感受过来自父母的关爱,因为她是女孩的关系,父亲在她很小的时候便离家出走。十四岁那年,因为家里没钱,她连初一都没有念完就走进社会,当过保姆,卖过夜市,当过服务员,搞过传销,后来又经劝说进歌舞娱乐场所坐起台,当小姐。十八岁那年她结交了一位男朋友,谁知他却是一个吸毒者,阿兰的病就是让他给传染上的。
不过,大部分的卖淫女是因为嫖客而染上艾滋病,尤其是某些外国嫖客。虽然很多卖淫女要求嫖客在交易时戴上安全套,但相当一部分嫖客却嫌麻烦而拒绝使用,这便为卖淫女的染病埋下了祸根。广东省疾病控制中心和暨南大学的一项研究发现,女性吸毒者有较高的艾滋病病毒和梅毒感染率,她们在以性jiao换毒品或钱时,安全套的使用率只有7%和46%。从这一点说,卖淫加吸毒的女人,是艾滋病的高危险源,而一旦控制不力,她们便会以很快的速度向嫖客和一般人群传播。因而有人甚至称她们为“艾滋肉弹”,类似于恐怖行动中的“人肉炸弹”。
艾滋卖淫女在社会上游荡,然而我们很多人却对此无动于衷。人们普遍认为,她们这叫自作自受,谁叫她们做那见不得人的事?这当然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有关,做过坏事就要受到惩罚,所谓恶有恶报是也。但这样一来,由于害怕社会的歧视,大部分艾滋卖淫女隐瞒自己的病情,根本不去采取防护措施,致使疾病得不到很好的控制。更有甚者,怀着报复社会的心理,与多个男性发生关系,致使他们中间的人不同程度地感染。
前面提到的阿兰就怀着这样的报复心理。当她知道自己被男友传染上艾滋病后,出于一种报复的缘故,三年中她曾与多名嫖客发生过性关系。稍有常识的人便会知道,三年中,假若阿兰和30名男性发生过关系,那么隐藏在这30名男性背后,便是他们的妻儿及其他与他们有染的女人有可能传染。这样算起来,光由阿兰这条传染链,便至少会导致数百人染病,这并非骇人听闻!
既然艾滋卖淫女是传播艾滋病的高危人群,那么便应采取果断措施来有效控制她们的传播。其实国家对艾滋卖淫女很早就采取了防范措施。1991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第5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金”;简称为“明知有性病而卖淫嫖娼罪”。然而在操作过程中却困难重重,主要表现为:判罚的失效化、警示制度的空洞化、司法机关的冷漠化。
虽然明知有性病而去卖淫嫖娼者会判五年以下的徒刑,但实际上却很难判定。你怎么能断定她是“明知”自己有性病呢?一般情况下,她们因卖淫而被抓,但治安人员很少会给她们检查身体,大多罚款了事。如此,对故意传播性病者的惩罚其实便流于形式,起不到什么作用。
另外,社会警示制度的空洞化也是造成艾滋卖淫女失控的重要原因。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流动人口中被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原则上由常住地负责对其监护管理,其疫情由常住地的卫生防疫部门按规定报告和管理,并由省级卫生防疫部门向其户籍所在省的卫生防疫部门通报。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将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遣送回原籍。
对于艾滋卖淫女,应该实行监护管理,但实行起来阻力很大。首先是费用问题,武汉的管理部门曾在郊区用仓库建了个特殊关押点,对艾滋卖淫女进行监护管理,但费用的缺乏使其维持下去很艰难。其次,医院与教养院对艾滋卖淫女的回避与冷漠。有的医院不愿收留发病期的艾滋卖淫女,任其自生自灭。有的教养院对艾滋卖淫女“敬而远之”,甚至将其遣送回原籍。50岁的艾滋卖淫女刘艳便是被沈阳龙山教养院遣送回原籍的。按国家规定,刘艳应该在教养院接受管理。但教养院却因为对艾滋病恐惧的关系,让刘艳的家人将她接回家,而且还没有通过疾病控制部门,而一旦刘艳回归到社会,因生活的关系,极有可能再次卖淫,那么后果便十分严重了。
最后,司法机关的冷漠化也不容忽视。有些警察机关,对有经济效益的扫黄抓赌非常热衷,而对艾滋卖淫女这样既没有收益又有一定危险的事情,大多置之不理。比如医院里两个艾滋病患者提刀打架,接连几次报警,但警察不来。又譬如在抓嫖过程中,一旦发现卖淫女患有艾滋病,认为是“瘟神”,大多立马释放。有的监狱甚至不愿意收押艾滋卖淫女。而殊不知,一旦她们回到社会,会给社会带来多大的危害!
因而,对艾滋卖淫女的立法与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便显得极其重要。从立法来看,国家要建立专门的艾滋病研究基金与预防基金,对艾滋病患者给予人道主义救助。而从思想上来说,我们要改变对艾滋卖淫女的歧视心态,以爱心与关怀去帮助她们,让她们鼓起生活的勇气。殊不知,艾滋卖淫女最不能忍受的就是社会的歧视与冷眼,因为如果我们抛弃她们,她们就极有可能自暴自弃,危害社会,最终受害的还是我们自己。明白了这个道理,我们才不会对她们冷眼相对,才会心怀诚意地主动帮助她们。
今天,艾滋病正成全世界人们的共同的敌人,我们要齐心协力去对付它。2004年的“国际艾滋病日”,国家主席**就曾专门去艾滋病医院看望病人,并与艾滋病人亲切握手。这都表明,我们这个社会应该向艾滋病患者伸出关爱之手。那么,既然我们可以对艾滋病患者伸出关爱之手,又为什么不能将我们的关怀给予艾滋卖淫女一点呢?同在一片蓝天下,我们共同沐浴一样的阳光,携起手来,共同奋斗,艾滋病这个恶魔便一定能够被击退!
文/乐云 转自凤凰博报

lt880427 发表于 2010-12-3 22:17

qq哥,这个文章写的不错,但是实际上做到不歧视这种人群难度太大了。
一个艾滋病人现在都普遍被歧视,更何况艾滋卖淫女呢。

aylizihuang 发表于 2010-12-5 15:49

艾滋病患者 是受害者!请给与艾滋病患者们 爱的滋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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